为满足法规标准要求和客户需求,实现管理方针、目标和管理体系总体目标,向社会提供优质高效服务本院特承诺如下:
a) 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,认真履行特种设备法律法规所赋予的职责,满足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以及客户要求。
b) 通过宣传、培训,确保全体职工树立“以客户为关注焦点”的质量意识及加强污染预防、事故预防的环境、职业健康安全意识;
c) 检验工作依据国家有关法律、法规、标准、合同及本院《管理手册》、经批准生效的作业指导书进行检验检测和服务,确保各种检验检测报告的数据和结果(论)科学、公正、可靠。
d) 本院从事的各项检验检测工作应满足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TSGZ7003《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质量管理体系要求》、CNAS-CL01 《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认可准则》、CNAS-CI01 《检查机构能力认可准则》、《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》、GB/T24001《环境管理体系 要求及使用指南》和GB/T28001《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 要求》的要求,并能满足客户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、政府主管部门和资质认定部门的需求。
e) 严格按照TSGZ7003《特种設备检验检测机构质量管理体系要求》、CNAS-CL01《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认可准则》、CNAS-CI01《检查机构能力认可准则》、《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》、GB/T24001《环境管理体系 要求及使用指南》和GB/T28001《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 要求》的要求,制定管理方针、目标和管理体系总体目标,建立一体化管理体系,并保持管理体系的有效运行,落实管理体系内部审核、纠正措施、预防措施,适时进行管理评审,持续改进管理体系。
f) 遵守国家和有关部门规定的收费政策和标准。
g) 完成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下达的各项法定检验任务,并自觉接受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的监督。
h) 接到客户检验委托后,10个工作日内安排检验。
i) 检验检测完成后,将影响设备安全的因素立即书面通知客户和相关部门。现场检验工作结束后,一般设备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,大型设备可以在30个工作日内出具报告。
j) 自觉接受客户监督,所有客户的投诉和抱怨,受理后一般情况下10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,特殊情况下30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。
江西省检验检测认证总院特种设备检验检测研究院
院长:
2016年10月08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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